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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推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要求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2017年底前,建成各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 (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启动市级平台建设,协调推动行业系统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2016年底前,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以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突破口,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省发改委、省法院、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证监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三)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 在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十四)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站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信用档案,统一归集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信用环境建设。 (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四、推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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