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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社会数据的采集。 建立健全社会数据采集制度,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开更多的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 (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资源管理。 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逐步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推动省级政务信息数据集中,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大数据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一)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 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持续实施)
六、培育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二)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 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信用服务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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