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规范防雷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防雷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7号)《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8﹞28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组织管理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机构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相关工作,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信用等级,以及信用评价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市场表现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入的有关检测机构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提示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虽未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存在失范行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劝诫、提醒,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 警示信息是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而产生的不良行为记录。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警示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