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四)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雷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不鼓励、不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作为是否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逐步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定期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基础信息及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其它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经核查,对需要变更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更新,并通过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