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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十五)鼓励检查员提升能力水平。制定鼓励检查员提升专业素质和检查能力的具体措施,调动检查员参加集中培训、专业深造、个人自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推行检查员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学习培训成果在年终考核、推优评先、职级调整、职务晋升等环节的运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十六)创新高素质检查员培养模式。鼓励药品监管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储备高素质检查人才。积极依托相关国际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努力培养能够深度参与国际药品监管事务的高水平检查员。(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不同级别检查员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合理设定检查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满足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发展需要。(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可参加卫生(〔中〕医、〔中〕药、技)系列、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成立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相应职称评审工作。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员职称评价标准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考核检查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突出评价检查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与实际贡献。(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按照体现专业技能和劳动价值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薪酬待遇分配机制。检查员薪酬待遇水平与检查员技术职称、检查工作难易程度及检查任务量相挂钩,构建向现场检查一线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等保险,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保障检查员现场检查的人身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检查员认真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二十)建立检查员纪律约束和监督机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检查员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规范,引导和规范检查员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制度,明确检查工作程序,建立检查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检查员廉洁自律要求。要健全符合检查工作实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立派出检查工作复核制度,实施派出检查小组内部制约和组长负责制,加强对药品检查关键环节和重点检查人员的监督。构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利益冲突风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检查职责、不当履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查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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