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赣府厅发〔2020〕38号 | 发布时间: 2020-12-18 | 4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建立检查员薪酬待遇保障机制。按照体现专业技能和劳动价值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薪酬待遇分配机制。检查员薪酬待遇水平与检查员技术职称、检查工作难易程度及检查任务量相挂钩,构建向现场检查一线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等保险,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保障检查员现场检查的人身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检查员认真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二十)建立检查员纪律约束和监督机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检查员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规范,引导和规范检查员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尽责。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制度,明确检查工作程序,建立检查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检查员廉洁自律要求。要健全符合检查工作实际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立派出检查工作复核制度,实施派出检查小组内部制约和组长负责制,加强对药品检查关键环节和重点检查人员的监督。构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利益冲突风险。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检查职责、不当履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查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七、完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等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对预算经费、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提出具体可行的操作意见。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属地责任,支持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履行检查员队伍建设职责,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三)强化检查工作信息化支撑。整合药品检查工作信息资源,优化检查工作流程,构建检查工作数据库。积极运用信息通信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移动终端和过程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及数据分析技术,推动现场检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二十四)探索先行先试。结合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在现有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基础之上,从机构设置、人才引进、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检查员职称与待遇、用人用编方式、政府购买检查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探索出一套务实管用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江西模式。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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