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4 | 12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全部使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规划车位(库)全部使用后仍不足的,可以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车位,所设置车位归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库)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违反消防安全要求、人防安全要求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法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城市管理、大数据、物业主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错时停车方案。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

第五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扩建物业项目的,应当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物业服务区域内未设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能满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生活需求的,业主大会或者依法获得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业主需要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位置以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设置饮水机、快递柜,安装、改装线缆等,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符合专业技术规范和城镇容貌标准,保持状态完好、整洁美观。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五十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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