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24 | 12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3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新法规,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

第五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主管部门收到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立即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楼顶、外墙防水发生严重损坏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松动、脱落,情况严重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的;

(七)围墙(栏)、道路坍塌或者破损严重的;

(八)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九)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

维修组织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或者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运行状况的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加强对电梯、消防、配电房、室外搁置物、室外悬挂物、建筑幕墙等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二)属于专有部分或者专有设备的问题,及时通知、督促责任人维修;

(三)属于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组织维修保养;维护保养单位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告,并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

(四)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问题,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组织维修;

(五)属于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依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公共收益。

业主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收支账目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业主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公共收益账户,接受业主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收支账目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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