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物业服务标准;
(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四)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五)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指导和监督物业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组织、指导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依法将其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接受查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负责将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新建开发小区在房屋交付前明确所属的街道、乡镇和社区;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资金;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等的核提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及其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装饰装修活动以及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不按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毁绿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