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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
(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经济发展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保护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规定编制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组织实施运行监测与核算,发布海洋经济发展成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确定主管部门,落实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人民政府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依照规定予以考核。
第四条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优化海洋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托海沧涉海园区、同集涉海园区、翔安涉海园区,拓展环岛、环湾海洋经济发展带,推动涉海园区协同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现代化湾区。
第五条 支持发展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完善产业链、创新链,建设国家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提高海洋高端装备与新材料自主研发、设计和制造能力,培育本土自主品牌,打造规模化、高端化的产业集群。
第七条 推动信息技术与海洋产业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涉海企业开展海洋信息领域的技术攻关,推动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等手段实现海洋产业数字化、智能化。
第八条 深化海洋运输业发展,完善海上交通运输体系,构建便捷畅通的丝路海运航运网络,拓展高端航运服务。支持海洋运输企业、综合物流服务商等在厦建设海运物流转运中心,开拓外贸货运航线,对接国际物流大通道,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国际海运物流业发展。
第九条 促进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推进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海洋水产种业、设施渔业、远洋渔业、水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建设水产品电商交易与服务平台、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打造高端水产品交易中心。
第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海域海岛资源,科学确定潜水、游艇码头、海滨浴场、休闲水域及其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功能和规模,发展邮轮游艇、渔业休闲、度假观光等滨海旅游产品,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和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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