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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海洋科技服务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海洋资源勘察、海域使用论证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咨询、海洋检验检测认证、海洋环境监测等专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专家智库,为政策研究、项目策划、人才引进、融资支持等有关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科技、经济等相关人才认定、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支持引进海洋科技领军人才、专业应用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鼓励涉海企业建立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建立校企人才对接服务机制,多层次培育涉海研究型和技术型人才。
发展海洋职业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海洋职业教育学校。
第二十八条 培育现代海洋文化,弘扬闽台海洋历史文化、南洋华侨文化、鼓浪屿世遗文化、海丝文化和本土民俗文化,建设开放多元的海洋文化中心和海洋文化公园,推动海洋文博事业发展。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与涉海企业、特色渔村、文化街区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海洋影视基地。
支持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基地、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中心,促进海洋文化载体建设与海洋文化研学活动相结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将海洋实验室、科技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完善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与传统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
推进建设“天基、海基、船基、海底基、岸基”五位一体的海洋立体观测和海上卫星通信网络体系,形成现代化海洋信息感知和传输网络系统,推动智慧海洋工程与海洋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预警智能化信息化,完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健全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推进小型船舶停泊点规划建设,做好灾害预报评估、航海保障、海上救助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全面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职责,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法向责任主体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支持配合有关组织、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海生态公益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协调机制,深化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海洋综合执法工作一体化建设,保障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等方式扶持渔民转产,促进渔村、渔港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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