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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依法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第十九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和国际邮轮母港建设,打造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优化布局深水港口泊位,加强港区集疏运体系、智慧绿色港口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性航运服务平台和服务机制,优化厦门港启运港退税政策,推进厦门港国际中转、海铁联运,建设中欧中亚班列、丝路海运为载体的东向陆海新通道。
第二十条 市海洋发展、发展改革、商务、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海洋产业对外合作机制,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海洋周、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网络、厦门市海洋国际合作中心、金砖创新基地、海丝中央法务区等平台,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经济贸易、海洋文化、海洋科技、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构建高水平开放型海洋经济体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厦台海洋融合发展,强化厦台海洋经济合作,推动海洋渔业、海上交通运输、海上休闲旅游和体育赛事、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海洋科技人才等领域创新合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探索厦金海洋经济合作新模式,在优化客货运航线、简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措施和船员证件办理流程以及海洋服务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零排放燃料开发应用、水产育苗育种、远深海养殖等方面先行先试。
健全厦金海域海上灾难救助、海漂垃圾治理、海洋资源保护等领域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机制,深化厦金海域防灾减灾、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
第二十三条 推动厦漳泉金共同制定海洋空间和产业布局规划,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加强海洋生物科技、海洋工程装备、智慧海洋、现代渔业、石油化工、海上休闲旅游、航运物流、海洋科技服务等领域产业协作,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海洋产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海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集中用于支持海洋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龙头企业培育引进、科学技术攻关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资金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或者设立面向海洋经济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海洋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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