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3月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
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以人为本、节约用地、配套建设的原则,并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七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水利、能源、消防、地质灾害防治、产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尊重村民意愿,在规划布局、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设计上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条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自然村(集中居民点)两个空间层次。
村域村庄规划应当注重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规模以及其他目标和指标,并优化空间格局、国土空间用地布局,统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国土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