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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委员人数确定。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编制业主大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拟订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拟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催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也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同一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应当征得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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