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9 | 27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确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建设,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相互影响。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门前,以及商业街区、车站、码头周边等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减速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或者提示标志。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不得非法占用、损毁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得非法占用、损毁人行道。

第三十八条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单位自建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施工,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出行环境。现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进行优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四十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停车让行或者减速让行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在道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出入口,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发展要求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及时优化调整,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相关强制性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设置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提供充电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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