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9 | 27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

(二)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工具等。

第四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越。

第四十九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三)依次按照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法律、法规关于车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的其他规定。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五十一条 车辆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行人交汇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遇施工、绿化、养护、环卫等车辆和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作业时,应当注意避让。

第五十三条 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是,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载有学生的校车;

(四)载有乘客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公共汽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行驶,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应当及时驶回公交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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