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19 | 27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在交通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泊位。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四十四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应当符合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遮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第四十五条 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绿化、养护、环卫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持续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白天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四)除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外,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原因,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方案,落实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除因紧急情况实施的临时措施外,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对社会公众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路段、场所,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行人进行疏导。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车辆、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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