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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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