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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1月18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策环境
第四章 政务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人文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打造物流成本低、要素成本低、服务环境优、办事效率高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跨越发展,把淮安建设成为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主要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开稳定的政策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健全监督和协调机制,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按照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问责。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六条 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创)业园区、政府指定集中登记地等集中办公场所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住所登记,经登记的集中办公场所内允许多个企业使用同一地址登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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