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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反餐饮浪费纳入食堂评价体系;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的宣传、引导、监督活动。
教育机构选择委托经营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减少因个体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积极践行“光盘行动”。
婚丧喜庆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防止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餐饮浪费。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音视频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等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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