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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2023年9月1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服务机构指派、介绍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自行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进入消费者住所或者在消费者指定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安全便利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相应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品牌创建、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家政服务需要,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 家政服务机构
第六条 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员工制、中介制或者其他合法用工模式。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统一安排家政服务人员为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直接支付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
中介制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以中介人身份为家政服务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的机构。
第七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介绍家政服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体检结论、家政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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