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1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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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最新版是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募捐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核实后,撤销相关表彰,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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