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落实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