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贵州省人大 | 时间:2024-05-04 | 5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供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教育、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

第九条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水网规划、村庄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用水现状和发展需求,优先布局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十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以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农村居民为建设主体,采取自建自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通过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方式负责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管护。

鼓励社会投资、捐资,引导农村居民通过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管护。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涉及征收的,应当与土地承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商一致,给予补偿;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及实际需要,采取适宜的净化措施,并配套适宜的消毒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对农村供水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

鼓励规模化供水工程信息化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设施实行分段负责建设和管护。结算水表应当按照一户一表安装,并根据需要采取防寒抗冻措施。

供水单位负责取水口至用水户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用水户负责结算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