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规模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规模小于一千立方米且设计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不满一万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以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不满一百人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