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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汉调二黄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院团或者汉调二黄艺术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开展汉调二黄艺术理论研究;
(四)征集、购买优秀汉调二黄剧本;
(五)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汉调二黄艺术资源,运用科技手段,推动汉调二黄艺术与动漫、网游、文创等融合发展,开发具有汉调二黄艺术特色的文化产品。
鼓励汉调二黄艺术创作者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模式,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推动汉调二黄艺术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侵占、破坏汉调二黄艺术史料、实物、建筑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弦子腔、八岔戏、八步景等地方剧种的保护传承发展,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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