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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汉调二黄艺术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汉调二黄艺术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加强保护。
保护清单确定的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人才扶持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汉调二黄艺术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专业人才专项公开招考招聘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在汉调二黄艺术专业技术中高级职数比例设置上实施激励政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汉调二黄艺术教育培训,建设汉调二黄艺术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中小学校与汉调二黄艺术院团、代表性传承人等合作开展汉调二黄艺术普及活动,增强学生对汉调二黄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学生对汉调二黄艺术的兴趣。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汉调二黄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名家设立汉调二黄艺术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参与汉调二黄艺术教学、演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公共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普及汉调二黄艺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民俗、赛事、旅游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组织展示展演汉调二黄艺术。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举办汉调二黄艺术节、比赛、会演等活动,促进群众参与汉调二黄艺术的传播与发展。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汉调二黄艺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汉调二黄艺术的宣传、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景区、公园、广场、街区和公共交通等候区域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对展示、传播汉调二黄艺术的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调二黄艺术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合理布局汉调二黄艺术展演场所。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设立以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为核心,集演出、展示、旅游为一体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推动汉调二黄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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