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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人大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2024年4月30日修正,最新修正全文共六章四十四条。
来源: | 来源:深圳市人大 | 时间 :2024-05-31 | 1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居民就业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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