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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2015年通过,2024年1月1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修订,2024年3月31日新疆人大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来源: | 来源:昌吉人大 | 时间 :2024-05-31 | 1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管委会享有县(市)一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在规定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调整并实行备案制管理。

畅通高新区干部特别是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市域范围内交流任职渠道。探索开展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绩效考核制,建立激励竞争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管委会应当组织制定高新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机制,依法制定特殊人才引进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组织申报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高新区设立一级国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昌吉市财政预决算管理。

昌吉市榆树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

第九条 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昌吉市统计范围,由昌吉市统一审核、汇总、上报,及时核算、反馈高新区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依据昌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项目指标利用和开发建设。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第十一条 高新区可以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与昌吉市市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与其他地区、县市(园区)协同发展,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制造服务业等关联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向高新区聚集,培育和扶持新型业态。

涉及高新区与各县市(园区)财税、固定资产投资等分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坚持绿色低碳、清洁高效、循环发展的产业导向,引导产业绿色化,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

禁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项目进入高新区。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

(二)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三)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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