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6
1天前
398
3天前
674
5天前
72180
6天前
484
7天前
668
8天前
1076
9天前
1529
17天前
1136
19天前
2804
20天前
2151
21天前
2245
21天前
3008
22天前
1834
23天前
2055
24天前
1868
25天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中有关的专业用语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有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的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垃圾转运、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五)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停车收益、租赁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所得赔偿、物业服务用房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六)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808563
584269
331261
255936
224172
216814
207528
204182
203974
185808
171767
162941
160741
106661
106077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