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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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