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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 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 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 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条例所称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本条例所称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 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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