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85
今天
283
2天前
71954
3天前
298
4天前
461
5天前
800
6天前
1359
14天前
1040
16天前
2590
17天前
1966
18天前
2124
18天前
2868
19天前
1736
20天前
1929
21天前
1770
22天前
974
23天前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799521
581245
330891
255672
223890
216580
207085
203834
203702
185690
171476
162771
160522
106534
105899
10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