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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2月24日合肥市人大通过,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人大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合肥市人大 | 时间 :2024-07-23 | 4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五个月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换届事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后,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并在任期届满前,由换届工作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现业主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五至九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换届工作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方式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的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不再担任筹备组、换届工作小组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选举产生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人数二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出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共有资产和公共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向有关部门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业主委员会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并向全体业主通告;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应五分之一以上业主要求,在三个月内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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