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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与运用
第三章 行政与司法保护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开展评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新区、开发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区依照国家和省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七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及泛珠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合作,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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