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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凸显幼儿主体地位,营造和谐的师幼关系,强化家园共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四)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合理控制园所规模和班额,配备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满足幼儿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五)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落实教师待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数量足、专业强、素质高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六)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和招生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办园。
民办园附加指标。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指标,旨在促进民办幼儿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六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统筹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统一的督导评估指标及工作程序,根据省级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全省(区、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县级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时研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制定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原则上每3—5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幼儿园。具体程序如下:
(一)日常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一次自评报告。
(二)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成立督导组,结合幼儿园自评报告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全面了解幼儿园办园情况。特别要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准确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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