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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内容共计二十五条。
来源: | 来源:财政部令第51号 | 时间 :2024-07-30 | 2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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