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张掖市人大 | 时间:2025-03-18 | 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经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审议通过,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文共设八章五十六条。

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2023年8月31日张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服务业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业监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征信、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信用修复、信用风险控制以及评级评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统筹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守信践诺,建设诚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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