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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 | 来源: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时间 :2019-02-13 | 6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赣州蓉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龙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赣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各检测机构,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1、凡在赣州市域范围内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管理。

2、检测机构信息报送、确认程序:

(1)信息报送:检测机构进入检测信息系统申请账号,并在系统中录入机构相关信息;

(2)信息核查:检测机构在系统中录入信息后,市质监站组织对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3)信息公布:信息核查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将正式纳入检测信息系统,并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质量安全专栏)上每月公布。

3、市质监站所需核查的信息如下:

(1)《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

(2)独立法人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见附件2);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拟派驻在我市的检测人员一览表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资料;

(6)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7)基桩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机构在我市无实验室的需说明对芯样抗压试验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目的压低检测费用。

严禁检测机构以恶意低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5、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检测合同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6、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完善检测行为管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及旁站见证制度。

(1)对涉及影响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主要原材料及构配件等应按照技术标准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性标识。标识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其中对于混凝土试件还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植入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相关信息的芯片,对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件视为无效试件,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2)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取样样品真实性进行见证,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以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检测机构接受试样时应核实试样状况、信息、**性标识等情况及见证人员身份。

(4)对现场(主体、基桩、钢结构)检测的项目由建设(监理)单位实行旁站见证,对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8、在开展现场(主体、基桩)检测任务前,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方案制定应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4)。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各方认可,报当地质监站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认的方案上传检测信息系统方可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经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检测单位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当地质监站重新确认,上传检测信息系统后进行检测,否则检测报告视为无效。

9、检测机构对各类基桩进行检测时应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抽样数量。对进行单桩承载力竖向抗压(抗拔)、水平静载试验时,应合理选择堆载、桩身自反力平衡等检测方法,其检测数量应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要求。

10、强化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进一步加强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验。

(1)对结构实体检验,施工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要求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对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并按照附件5的要求进行实体相关项目的自测。检测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对实体自测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检测方法,对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楼板厚度尺寸偏差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满足附件6的要求;

(2)对砌体混合结构的砌体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应满足附件6的要求;

(3)对钢结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其抽样数量和检验方法均应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7)及《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的要求。

11、落实检测相关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相关影像资料实时上传制度。及时将相关检测数据及影像资料上传至市检测信息系统,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钢筋、混凝土试块等涉及力值采集的样品检测必须在24小时内上传采集日志及检测数据,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及钢结构工程检测应按要求及时拍摄上传现场检测情况照片。对采用桩身自反力平衡法进行静载试验的,需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计算说明书、荷载箱计量检定证书等资料。

12、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13、规范检测报告编制及检测情况报送制度。

(1)在基桩检测结束后及时在检测信息系统内编制检测报告,并生成具有识别二维码的关键页,未经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2)在主体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节能及见证取样检测结束后,应将相关检测数据上传至检测信息系统,形成检测报告关键页并上传PDF报告。

(3)检测机构应于基桩、主体现场检测和钢结构工程检测开始24小时前以书面或短信等可追溯方式通知当地质监站;在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以短信或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质监站,并按要求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14、检测合同、送检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并进行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5、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视频远程监管试点工作。检测单位应在收样大厅及力学检测室等涉及结构安全性能检测的场所安装视频装置,视频图像、角度应能清晰分辨送检及见证人员和送检的样品。检测单位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加大检测监管力度

16、市检测专业委员会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检测机构日常履职、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对自律督查情况,专业委员会应加强与市质监站的报告制度,并将每周相关自律检查台账报市质监站。积极开展检测人员技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17、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所辖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质监站。

18、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可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1)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

(2)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3)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规范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抽测工作的;

(4)混凝土试件未按照有关规定植入芯片的;

(5)其它需要监督抽测的情况。

1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人员进行通报、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并及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市局统一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让或分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7)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8)未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擅自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市局对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机会;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监管3年;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监管1年;监管期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期满后自动移出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2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市局将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测工作现场的技术人员到岗、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建设局投诉、举报。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电话:0797-8225136或8161231,邮箱:gzsjcjd@sina.com)

附件:

1.《纳入赣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机构信息报送表》;

2.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环境;

3.检测机构自律承诺书;

4.检测方案;

5.主体结构实体自测;

6.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抽样数量及检验方法。

赣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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