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第十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加教育、医疗、文化、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关爱外来务工人员;
(六)为环卫、园林等路面作业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七)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或者运用急救技能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八)拾金不昧;
(九)其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注重礼仪,衣着得体;
(二)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适当间距,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五)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七)不私自拉接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
(八)不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范:
(一)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呼吸系统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三)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文化、娱乐、健身、广告宣传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
(七)不违反规定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