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旅游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树立优良家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
(三)尊敬长辈,赡养、关心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和谐相处;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二)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配合诊疗活动;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牢记革命历史,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
(三)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五)其他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良传统;
(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以及优秀的客家民俗文化;
(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客家传统技艺;
(四)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的行为。
第三章治理与禁止
第二十三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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