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并可以向政务热线或者有关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招募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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