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是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一)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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