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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法违规执业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经核查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律师。
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建议纳入执法执纪监督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执业行业自律,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培训,建立健全律师投诉调查处理机制,纠正和处理律师违规违纪的执业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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