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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
(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四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依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章 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
第八条 办案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告知案件有关情况。
第九条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认为调查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第十条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律师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者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当时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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