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宾馆酒店、农贸市场、大中型商场、住宅小区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所,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施划的,应当取得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已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铲除临时停车泊位标线、撤除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十七条 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依法确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但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并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由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辖。跨区域或者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