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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和乡村服务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发展,健全经营性帮扶项目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利益联结机制,发挥以工代赈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的促进作用,落实金融消费和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持续稳定增收。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垦和森工等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为农民提供生产托管、农资供应、烘干收储、冷链运输等服务,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旅游民宿品牌,拓宽增收渠道。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就业创业政策,优化创新产业环境,打造更多创业创新平台;鼓励、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在乡创业;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扶持乡村车间、家庭工场、特色手工作坊、电商直播以及创意农业等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居民和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物流快递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劳务经纪组织培育,提高农民务工组织化程度。
第五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加大人才振兴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政策,支持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
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推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产教融合,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离退休人员、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鼓励支持政治坚定、事业有成、热爱家乡、信誉良好的本地外出人员返乡参与乡村建设。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对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种植养殖能手、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人员、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营销全产业链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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