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总体状况。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保持电梯内移动通信设备信号畅通。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需要实施停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影响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一)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轿厢照明、机房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电梯安全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乘客被困电梯后,未按照规定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进行维护保养的,未按规定对电梯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的,每年度未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