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29
1天前
461
3天前
745
5天前
72200
6天前
523
7天前
706
8天前
1120
9天前
1576
17天前
1151
19天前
2834
20天前
2195
21天前
2269
21天前
3038
22天前
1847
23天前
2087
24天前
1882
25天前
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统筹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征收、供应等规划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最新信息
809627
584572
331283
255961
224185
216836
207567
204210
203999
185810
171790
162959
160767
106671
106100
10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