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312
1天前
447
3天前
740
5天前
72196
6天前
519
7天前
704
8天前
1114
9天前
1568
17天前
1148
19天前
2829
20天前
2186
21天前
2266
21天前
3032
22天前
1844
23天前
2083
24天前
1881
25天前
新建的小学、初中原则上不超过二千人规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超过二千五百人规模。新建的普通高中学校不超过三千人规模。
第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办学规模等未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具备改建、扩建条件的,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作出相应的改建、扩建规划。
第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
(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客货运场站、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高噪声企业和高排放企业等;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垃圾填埋场和殡仪馆等场所;
(六)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加强统筹和空间管控,优先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指标体系、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配置标准等。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或者经评估等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最新信息
808778
584362
331271
255955
224179
216829
207548
204205
203997
185808
171785
162955
160764
106667
106089
103964